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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访问量:2946

涉税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1.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凭证保管期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发票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2. 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3. 取得发票的发票联

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发票联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的记账凭证,应按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保管,其保管期限是30年。

4. 取得发票的抵扣联

发票的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发票的抵扣联保管期限为10年。

5. 取得的电子发票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规定,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5.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保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6.个人捐赠凭证的保管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7.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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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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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期限保管相关资料的相应法律后果

01、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2、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03、扣缴报告时间有何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需要说明的是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取得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事项,但仍需要办理扣缴报告。办理扣缴报告,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的原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还须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其他的扣缴义务人,还须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

0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有何风险?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05、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有何风险?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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