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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的区别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访问量:1262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的区别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的概念

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目前适用的只有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一项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一) 政策内容

加计抵减涉及到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加计抵减是国家对部分服务行业给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png

案例: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3年11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10000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9500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3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那么: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500×10%=95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300×10%=3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50-30=92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9500+300=800元,因税款不能出现负数,所以920元加计抵减额中,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800元,结转下期抵减额为120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加计扣除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目前涉及的费用有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企业安置支付残疾人工资。

政策内容

(一)政策内容

加计扣除涉及到的是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是指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部分费用。目前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有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基础研究支出。

(二)计算方法

1.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基础研究支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残疾人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变化时间轴.png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2022年1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假如甲公司2022年10月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100万元。

那么:甲公司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加计抵扣既是增值税的概念

所谓的“加计抵扣”,指的是农产品的加计扣除,涉及的是增值税,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扣除1个百分点。

(一)政策内容

加计抵扣涉及到的是增值税。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二)计算方法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政策内容

3.png

案例:丙公司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20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那么: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20000×9%=10800(元);

领用一半时,可加计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800÷2÷9%×1%=600(元)。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业务应该怎样处理?

相关问答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购进加工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适用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参考广东税务回复:

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的,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的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该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因此,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留抵进项税额已经办理退税,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公司是服务行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由于有较大进项留抵税额,所以,公司申请退税,税务局批准后退税,税款已经到账。那么,该已退税款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已经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回来吗?

答:不需要,根据问题所描述的情况,加计抵减未使用,仍然可以在以后使用,并不属于转出、调减事项。如果已经计提一直未使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冲回。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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