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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1日      访问量:77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一、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

二、独立核算的意思是,某一会计主体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这些单位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三、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通常是指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下设的内部会计主体,它们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由上级单位拨给运营资金,从事业务活动的支出由上级单位报销,收入上缴给上级单位。

四、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下面可以有多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比如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商业企业下设的门店,建筑业企业下设的项目部,工业企业下设的销售部等,都有可能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五、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

独立核算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一、从税法的角度看,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大体对应会计法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因此,新设立的总机构,均应选择独立核算模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三、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应当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非独立核算”的对称。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会计核算。凡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对外办理结算,独立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都实行独立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通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并具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包括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帐簿,应编制的会计报表以及进行分析和检查的方法与程序等。施工企业,一般以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工区(处)厂、站或施工队等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的施工队、车间等为内部核算单位。

非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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