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旅游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不是非常明确,应该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情况和列支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对于职工集体旅游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实践中有以下观点:
一、职工集体旅游支出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故不允许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是临时决定,没有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执行,没有按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因此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二、职工集体旅游支出不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进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旅游支出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并无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职工集体旅游支出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进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答(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在宁波国税的这个答中,明确了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2、《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中“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部分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四、企业是以“工会”的名义组织的旅游,直接计入到“工会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总工办发 〔2017〕32号)第八条规定:“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
(二)文体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如果旅游活动,企业是以“工会”的名义组织的,那么我们就直接计入到“工会经费”,那么准予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资总额2%的部分。
五、企业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属于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支出。
六、外部人员如奖励兼职营销人员、代理商等人员发生的旅游支出,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七、企业高管个人的旅游支出,属于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
政策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八、企业组织客户旅游不属于职工旅游,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
九、旅游费个税代扣代缴分析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旅游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仅就一般情况做一个简单分析:
1、现金发放给员工的旅游补助,需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凭发票报销的旅游支出,需要按照业务实质区分是福利性质还是奖励性质,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3、作为福利的旅游支出,属于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福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作为员工奖励的旅游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奖励性的旅游是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奖励外部人员发生的旅游支出。如奖励兼职营销人员、代理商等人员去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仍要按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6、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了招待客户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而发生的旅游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一般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小结
奖励性的旅游,均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外部人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福利性、招待性的旅游,则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我们纳税人仍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政策的不确定、执行中的不确定、业务实质判别的不确定,这些不确定因素,导致纳税人存在着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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