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优惠
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区别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0日      访问量:280

一、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纳税人销售的属于初级农产品列举的范围可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减、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所谓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以肉类产品为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可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因此,农产品初加工后,如果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范围,则适用9%税率,否则适用13%税率。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包括自产农产品经加工后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肉类产品为例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以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因此,自产或外购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只要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受托加工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也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牛屠宰后,一部分鲜牛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鲜牛肉作为原料,加盐调味腌制切片制成生牛排出售。

冷鲜肉和生牛排都属于肉类生制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初级农产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就是说将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因经过调味、浸渍等加工流程,未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正列举范围,对应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四、部分植物油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多数食用植物油可以适用低税率,特殊情况下还可享受免税优惠。但是,也有一些食用植物油需要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计算缴税。在日常生活中,食用植物油的种类较多,部分纳税人对如何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产生疑问。

部分食用植物油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原适用10%税率的食用植物油,税率调整为9%,不适用13%的一般税率。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均属于食用植物油。

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据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可享增值税免税优惠。

部分植物油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产品从名称上看似乎是植物油,但并不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确认的名单中,应该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中,就未包含薄荷油。

除了薄荷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进一步规定,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同样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农业产品的范围,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明确,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薄荷油、亚麻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皂脚、环氧大豆油和氢化植物油均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不能适用9%增值税低税率,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适用13%增值税税率。此外,猪油及其他动物油脂是动物油,不是植物油,也不能适用9%增值税低税率,而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来源: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

上一篇:各类纳税人转化科技成果税收优惠
下一篇: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4年9月版】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