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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财政补贴热点问题解答精华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4日      访问量:2850

问:我公司近期取得一笔50万的政府补助,不知道这笔收入是否需要计入收入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这笔收入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问: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持续稳定,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但是否属于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判断与公司正常业务的相关性?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问:我公司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条件,但是,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呢?

答:应注意两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我企业是政府招商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一笔政府开办补助,请问这笔补助我单位是否要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 0 1 1 )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天津税务回复: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请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答:1、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上,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情况下不符合三个条件)或免税收入(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问:那具体该如何申报呢?

答:一、在季度预缴申报时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您应在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入50万,即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1.png

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若涉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若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2.png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中第3列“调增金额”:此处填写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中第4列“调减金额”: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中第3列“调增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中第4列“调减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3.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4.png本表中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至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来源上海税务等)【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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