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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吗?!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访问量:260

1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官方回复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6135/content.html

2问: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一、开票异常!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要自行开具发票,但是开票系统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税率,会计人员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但是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入,前者适用3%征收率,后者适用5%征收率。在开票系统里找不到5%的征收率,没法开票。

二、申报异常!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

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中说明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所以如果开具了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差比较大的发票,可能会出现申报异常的提示。

三、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

各地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必须变更经营范围,才能核定税种和品名,那就变更一下。有的地区,企业偶然发生超经营的业务,开票和申报时都没有障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这个企业根据各地的政策来。

最后,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具体操作,我们给出2点建议: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具体流程和情况后,如果没有特殊规定,自行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在电子税务局中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

3问:超经营范围开票风险大?

一: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比如说:

1、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虚开品名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购买钢材开具的黄金发票),这是虚开。

3、虚假数量

销售一吨钢材,开具的发票是2吨钢材,这是虚开。

4、虚假关系

货物卖给了甲公司,发票开具给乙公司,这是虚开。

5、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

如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货物名称为大米面粉小麦等农产品,而公发票的货物名称则是电子产品、这是虚开。

虽然税务机关对超范围开具发票没有严格的限制,但还得提醒纳税人对于真实发生的业务可以开发票,而开具的发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开具的发票会被列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营范围以外的开票是否属于虚开?按照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2条规定,给别人、给自己或让别人给自己或介绍别人开不符合经营业务实际情况的发票是虚开发票。

请注意,此处强调是否符合实际业务,并不是超越于营业范围。

此外,根据规定,纳税人如发生应税行为时,除了国家有令禁止出售的以外,甚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都应据实开发票。故对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可开具发票而不限是否属于经营范围。但对所发生业务和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开发票,将归入虚开发票。因此各老板、会计必须讲究分寸、讲究交易真实性,不要因为能超出经营范围而随便开发票,切不可触及虚开红线!

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那么“超经营范围开发票”是否属于“拓展发票的用途”呢?在营改增之前,由于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各自适用于不同业务种类,同时又各自隶属于不同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归国税局管,营业税发票归地税局管,分别核定税种,所以不能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营业税被取消,增值税被统一征收,增值税发票也归国税机关统一经营。

因此,只要是真实的增值税的经营业务,如果超出了经营范围不能认定为“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但不能没有节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三: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经营的规定:

1、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

2、恶意串通

3、通过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这些情况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就是损害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经鉴定,上述合同均已失效。那么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05条也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即只要没有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规定,企业法人在经营范围之外订立的合同就不能被视为无效合同。尽管这完全体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超经营范围也能签订合同,但老板们要讲究分寸。红线

四:无证经营被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警告、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最高罚款3万元。

那么超范围经营开票会被处罚吗?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是针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有处罚,但是税务机关不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真实业务不能开票。企业如有有关业务,可向当地部门查询,提示为改变经营范围后开具发票。

4问:超经营范围开票办理手续  

项目审批

01前置审批

(1)先证后照,按有关部门规定先办理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2)先有批文,才能设立。

02后置审批

(1)先照后证,先进商事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才能正式营业。

(2)完成工商登记,但无相应许可证,不能在该领域经营。(领取营业执照 → 窗口办事人员传递“商事主体审批告知书” → “告知书”显示申请的某一经营范围需要经过某一部门的审批)

5问:经营范围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01填写范围有先后

(1)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

(2)税务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

(3)各行业税负指标不同,注意经营范围填写顺序。

02分支机构范围不能随便填

分公司

(1)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

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

(1)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

(2)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03应考虑核定征收

若计划申请核定征收,经营范围里避免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情形。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

04范围不是越多越好,注意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

6问: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票?

答:可以开票。

政策依据:

1、目前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注:业务真实合规,属于应税业务,无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都可以开票。

7问:超营业范围开票如何税种核定?

税种核定步骤如下: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

2、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包括数电票票种)。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

3、纳税人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

4、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当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

8问:各地税务局相关答疑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线问题(2018年第19期):

问: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命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8)

问:1、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9问:市场监管总局对超范围经营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84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

二、营造便利规范的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

5.  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 事项规范管理规定,推进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规范化,依法规范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进一步明确对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非许可经营事项的行为不予处罚

10问: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相关省市税务局网站等)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84号)【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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