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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热点问题解答精华(二)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访问量:341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如果您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准备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如果您打算入职企业工作的话,那么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

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问:如果我去企业入职,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多少税费扣减呢,该如何计算呀?

答: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

【案例】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问: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答: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问:我企业2021年9月发现有名18年招用的员工是退役士兵且目前依旧在职,由于对政策不熟悉,多年一直没有使用,本月可以补充使用吗?

答: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未及时申报享受可否追溯享受?我公司是吉林省一家企业,2022 年招用了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追溯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 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 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  ×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  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第四条第(五)项 规定,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 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综上,你公司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追溯申请享受退税;若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的,不再追溯享受。

问:我企业有一名退役士兵是在其他城市公司入职后派遣到这里工作的,社保缴纳是在入职地,那我可以使用他的退役士兵减免吗?

答:这种属于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不符合“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所以贵公司不可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问: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可使用额度如何计算?

答: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问:这项政策到2027年12月31日就要到期了,没有用满三年的部分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当然可以啦,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役的士兵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李某是吉林一名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请问李某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 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 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 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 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三条规定,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 608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 务部公告2023年第 14 号)规定:

“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 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 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 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考虑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 2011 年11月1日起施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的人员范围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退役的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规定存在区别,不适用于 14 号公告。

因此,李某作为一名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都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问:我公司是西藏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招用的同一人员既是退役军人又属于脱贫人口,请问能否同时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 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自 2023 年1月1日至 2027年 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 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 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自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 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第四条第(四)项 规定,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 口、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综上,你公司招用的同一人员既是退役军人又属于脱贫人口的, 不能同时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问:既招失业人员又招退役士兵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是山东省枣庄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招聘了两名员工并签订了 3 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一名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另一名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请问公司该如何享受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

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18 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 第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第四条第(三) 项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问:我公司本期招聘了两名员 工,既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答:根据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 题的公告》(2024 年第 4 号)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 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政策规 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例如,某企业招用的人员中,既有脱贫人口, 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残疾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分别就招用这些人员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你公司招用了一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名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分别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 惠政策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多家企业招用同一退役士兵应由谁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与另外几家企业招用了同一退役士兵,请问应由谁享 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  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  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  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 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第四条第( 二) 项规定,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综上,你公司与另外几家企业招用了同一退役士兵,应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招用应届毕业生必须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享受定额减免税款的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所以,企业招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才可以定额减免税款的优惠。如果招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没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登记失业时间不足半年的,不适用文件优惠。即除招用脱贫人口、退役士兵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才能享受定额税收减免优惠。

问: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注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减免条件应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参考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问:最近好多人问:退役军人创业有何税收优惠?

情况一、若是军队转业干部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若是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以上税收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情况三、若是随军家属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问: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1)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具体内容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所有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退役士兵优惠使用情况年度清算资料及税局稽查档案。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来源上海税务等)【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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