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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涉税热点问题解答精华(二)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3日      访问量:1810

问:支持罕见病药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问:支持抗癌药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问:支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和流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问:支持生物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问:诊所的医疗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符合条件的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医疗服务,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 销售服务第(七)生活服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

问: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医疗服务提供的药品——免征增值税

向前来本院就诊者销售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药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的药品直接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暂不征税。

单独销售的药品——全额征增值税

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药品直接或通过药库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

医院药房发生其他销售药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据了解现在单独到医院买不到药,需要挂号后经医生开处方后,可以拿药。从而也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医疗服务中耗用的药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的药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支持医疗救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二)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五)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问: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问:支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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