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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涉税问题解答精华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      访问量:5168

一、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二、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三、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四、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五、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六、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五条

七、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

八、餐饮行业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其中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九、餐饮业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住宿和餐饮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十、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企业购进餐饮服务如何入账?

(一)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二)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计入“差旅费”

职工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内发生的餐饮费计入“差旅费”;职工出差期间,宴请了客户发生的餐饮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计入“会议费”

企业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可以税前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此企业应留存备查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二、餐饮业增值税有哪些主要风险点?

(一)隐瞒收入的风险。

一是隐瞒现金收入。餐饮业的结算方式以现金、刷卡、记帐三种方式为主,其中现金交易所占比重较大,这为纳税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坐支现金、隐瞒营业收入提供了便利的途径。二是隐瞒非主业收入。如酒、饮料、食材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装修费、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返利,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等,纳税人将其视为非税收入,不申报增值税,漏记销项。三是隐瞒外包业务。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外包给其他个人经营,但在帐上既不反映承包收入,也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虚抵农产品进项风险。

一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抵扣进项。目前部分餐饮纳税人主动前往办税服务厅,以各种名义代农产品供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票,或要求农产品供货方自行代开专票,甚至虚高金额,以3%的税收换取9%或13%的进项;二是农产品销售发票随意填开。如餐饮业纳税人通过增加绿化成本虚增进项。在园林绿化费上,苗木品种、直径、树冠等差别都会使同类商品价差很大,由于自产园林苗木免税,代开园林绿化发票的税收成本较低。三是未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某餐饮企业的食材供货商大多为批发零售企业,按规定不应对这类情形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

一些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洗浴、桑拿、按摩、歌舞厅、电话服务、出租房屋、烟酒日用品销售等收入,还会代理旅游公司、机票、船票等业务,涉及住宿餐饮、基础电信、商品销售、经营租赁、旅游娱乐和居民日常服务等服务品目,存在13%、9%和6%这三档税率以及5%的简易征收率。部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核算,有的尽管分别核算了收入,但均按6%税率申报纳税,从而导致少记销项税额风险。

(四)混合兼营业务划分不清,高扣低征的风险。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餐饮企业混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区别,低征高扣,少缴税款。

(五)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不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故意改变消费项目,将餐饮消费开为会议费等。甚至故意虚开发票,将消费者未索取的发票改头换面开给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为其多记成本、套取资金大开方便之门。二是定额发票虚领借用。部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简化发票领用流程之机,每月足额领取定额发票,但并不向消费者提供,而是转卖、转借他人,帮助其他纳税人和单位逃避税款、虚增成本、套取资金。

(六)扩大或混淆免税范围。

部分学校自营宾馆、饭店,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将发生将宾馆饭店收入,计入高校师生餐饮服务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项目,达到少缴税,甚至不交税的目的。(来源小颖言税、厦门税务、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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