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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4年第38号-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30日      访问量:139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4-06-30  

为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四、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受理纳税人报告的各类信息,并依法保密。

六、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七、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八、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327号 发布日期:2015-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提高信息申报质量,现就有关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公告》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公告》实施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项下有关栏目填表说明如下: 

(一)可分配利润总额栏按照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独立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当年实际分配数额之和填报。 

(二)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栏按照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金额扣除该视同分配金额的实际分配额后的余额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三)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栏按照本年度分配额与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之差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四)各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按照前面一栏相应利润额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填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辅导工作,为企业遵从提供方便。同时,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将企业报告的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衔接、比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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