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3年第71号-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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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红蕾标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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