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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年第45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访问量:547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017.12.18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学习笔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前世今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规定:“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 ,这是试点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这个文件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和“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做了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文件只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内容,适用范围应该没有变化。

4.今天再学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我们应该认识到:从2016年8月1日开始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试行)》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了,国家给了纳税人一年多的适应时间。本文以“公告”形式下发并没有试行二字,就是不再需要各个地区税务机关转发或者通知就有效,全国统一执行,文件中也提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例外。也就是说如果在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开具出来增值税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的,为不合格发票。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否则为不合格发票。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19.0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xls


相关文件:

1.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建筑业)

2.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住宿业)


后记:2018年1月9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

2018-01-09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为什么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学习疑惑:

1.2017年末已经升级过了,为什么没把编码问题一并带进来?也或者让纳税人提前升级?

2.按照该负责人的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或将无法预期全面实现,什么时候开发票能全面带码?是让纳税人再等一个公告还是让纳税人再等一个负责人答问?纳税人该如何掌握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时间起始点?明天还是后天?51还是61?71?81?...是不是应该告诉纳税人一个准信以便于纳税人掌握?

3.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时间问题如果有税企争议,征纳双方是依据45公告还是依据该负责人的答问?哪个更有法律效力?纳税人的这个风险如何规避?

4.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如果这样解答,那么未加纳税识别号的发票是否也无需重新开具?...

5.是不严肃的公告还是人性化的解读?

6.你这样解答,你们王军局长同意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规定: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再后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2.后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回答了“为什么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和“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问题。

3.同时召集会议明确必须于2018年1月底完成简码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

根据公告,如果您的(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未升级,将无法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友情提醒请您及时把开票软件必须升级到V2.1.30.171128版本及以上(说明:版本后六位171128指2017年11月28发布的升级包,不低于该版本均符合条件)。

1、本次升级采用后台服务器自动推送,前台开票软件自动下载的升级方式,您登陆开票软件后,不影响您正常操作,自动升级服务器会通过后台自动将开票软件下载到您本地,【退出】开票软件后再次【进入】,开票软件即更新一个版本,您只需按您目前版本号,连续进行【退出】、【进入】操作,直至开票软件升级为V2.1.30.171128版本即可。即如下三种情况:    

(1)、开票软件版本低于V2.1.30.170612的,第一次进入软件版本不变(注:登录软件后不要立刻重新启动软件,任务栏右下角会有升级进度提示图标,升级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时间),第二次进入软件版本升级到V2.1.30.170612(注:登录软件后不要立刻重新启动软件,任务栏右下角会有升级进度提示图标,升级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时间),第三次进入软件版本升级到V2.1.30.170826(注:登录软件后不要立刻重新启动软件,任务栏右下角会有升级进度提示图标,升级过程大约需要5-10分钟时间),第四次进入软件版本升级到1128;

(2)、开票软件版本为V2.1.30.170612或V2.1.30.170825的,第一次进入开票软件版本不变(注:登录软件后不要立刻重新启动软件,任务栏右下角会有升级进度提示图标,升级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时间),第二次进入软件升级到V2.1.30.170826,第三次进入软件升级至V2.1.30.171128;

(3)、开票软件版本为V2.1.30.170928及以上版本,第一次进入开票软件版本不变(注:登录软件后不要立刻重新启动软件,任务栏右下角会有升级进度提示图标,升级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时间),第二次进入软件版本升级到V2.1.30.171128;   

 2、自动升级从下载到升级成功需要时间,尤其涉及多版本逐版升级的情况,如果您登陆开票软件时间过短即退出,会导致升级中断,请您按步骤操作并且耐心等待,确保最终升级为V2.1.30.171128版本再退出。      

 3、使用金税宝或的客户,需在上述操作步骤的基础上,重复一次【退出】及【进入】操作。     

(企业须知:1.建议企业升级至171128版本之前尽量不要开具发票;2.按照税务总局的惯例,开票软件升级会是不断的,请密切关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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