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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文章编辑: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2日      访问量:124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 发布日期:1999-08-18  

红蕾财税标注:2002.06.1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国税函〔2002〕5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7-19  

红蕾财税标注:2002.06.1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本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国税函〔2002〕5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延伸问答:

问: 甲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而成的国有控股粮油购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5年甲公司将从农户收购的小麦销售给经营粮油购销业务的民营企业乙有限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将这些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且取得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您的描述,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有误,且该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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