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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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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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11%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红蕾标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挂面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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