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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0日      访问量:228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年4月20日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学习笔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而不包括营改增项目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原来执行的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公告、2013年第28号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因此,历次营改增的纳税人不在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红蕾标注:2019年1月19日,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征管要求。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学习笔记:原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啥时候处理?给个准信儿呗。估计有这个转回小规模想法的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或留抵很少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度)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学习笔记:有核算要求就有风险点。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学习笔记:只给一次机会。下不为例?!

需要关注的是:凡是本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往后的年销售额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在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应该确定回转时点(转登记日),也就是再次期间再一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是没有机会再变为小规模的。即这个月(季度)办理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手续,年底前的销售额合并后超过500万元,还是又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390问)第26问: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习笔记: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原来有关规定继续向税务机关(即合并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学习笔记:作废的是什么?我们看看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的500万元标准是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超过500万元,继续变为一般纳税人。

网络相关案例参考:

例1,甲商业企业2017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的需要,在9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其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2,乙工业企业2017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其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3,丙服务企业2017年4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系营改增纳税人,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符合本次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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