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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年第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访问量:387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2021-9-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红蕾财税标注:2021.03.31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政策系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明确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5.2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2022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继续执行。

根据2023.05.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失效。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xls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


剥离资本化研发费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运用“四步法” 简单又实用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按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并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新政策出台以来,一些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

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28号公告内容进行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接下来,笔者结合具体例子进行演示。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全部费用化;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8万元,全部资本化,该项目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

第一步,计算汇总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根据28号公告,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那么计算结果为(80+100)×10%÷(1-10%)=20(万元)。

第二步,比较得出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万元,而A和B两个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18=30(万元),那么超过限额的1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

第三步,计算出全部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用可加计扣除的金额除以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计算为20÷30=66.67%。

第四步,计算出B项目中资本化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计算为66.67%×18=12(万元),超出的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18-12=6(万元)。

经过上述四步,计算出B项目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B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00+12=112(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无形资产使用开始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而A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发费金额为80+(20-12)=88(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计扣除。(2021年11月0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李赢 刘红政,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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