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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执行到2027年底的税费优惠政策汇集(二)(截止2024年9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访问量:3604

延续执行到2027年底的税费优惠政策汇集(一)


文件6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特定地区政策,未做链接】

核心内容: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6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

核心内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文件6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特定地区政策,未做链接】 

核心内容: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文件6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核心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核心内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6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特定地区政策,未做链接】

核心内容: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文件6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核心内容: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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