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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答疑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      访问量:1470

一、返税的处理原则

1、附加税、消费税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税种,返还时需要回冲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科目。

2、所得税的返还。所得税返还需要冲减当年“所得税费用”,如返确认时间已经跨年,需要利用“以前年底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3、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返还时按政府补助处理,无论企业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返还税款都记入当期的“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二、返税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返还

①、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

确认退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小规模企业建议设置'其他收益科目',如实在不能设置,只能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但新准则与多次财政部文件都提倡小企业设置“其他收益”科目。

②、征收阶段减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③、征收前减税

非政策性统一减免税款。而是特定减免税款,如税控盘,在购买时已经确认可减税税款,某些特定销售与购货符合政府扶持,在销售与购入时开始确认减免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税金及附加退还

税金及附加下的税种,收到退税返还时,总体原则是回冲当时计提的成本或费用。如印花税、消费税,并不是所有税金,都记入到了“税金及附加”下,如购入固定资产的印花税,是算作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记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所以其税款返还应当回冲固定资产成本。具体分录如下:

①、记入成本的印花税等返还税款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

②、退还当期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负数)

—应交教育费附加(负数)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负数)

同时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负数)

—应交教育费附加(负数)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负数)

③、退还以前年底附加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所得税的返还

①、减免所得税的分录

企业享受减所得税、或免征所得税没有会计分录。减征的按照减征后的税款做所得税分录,免征的无需做所得税会计分录。

②、当期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所得税

计提与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返还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数)

借:银行存款

③、跨年返还所得税税款

收到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返税的涉税问题

1、所有的返税、政府补助都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消费税等的返还按规定应与当年利润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看补助款的属性。只有专项补助款,并有专门账户管理、能够提供专款专用的凭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也需要合并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相关问答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6、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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