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类型汇总(2025年1月)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概述: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执行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实际税负为=100*25%*20%=5%
主要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综上所述,2027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5%。(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便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适用25%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概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
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概述: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5.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概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6.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概述: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7. 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8.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概述: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9.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10.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概述: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例如,某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为 800 万元,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500 万元,适用税率为 25%,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 - 500 = 300 万元,应纳税额为 300×25% = 75 万元。
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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