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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法规依据汇总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访问量:10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例如,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纳税指导等方面存在错误或失误,导致纳税人误解从而未缴或少缴税款,这种情况下即便后续需补缴税款,也不应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预缴结算补税

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比如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申报,按要求预缴税款,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结算且需补税,这种补税情况不加收滞纳金 。

如A企业10月份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无法在次月(11月)15日前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经批准延期至该月(11月)25日前申报。该企业在次月(11月)15日前先预缴税款10万元,到了24日,企业进行了税款结算申报,而此时申报的税款是12万元,那么,对于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时补缴的该2万元税款,虽然较预缴时是少缴了税款,但不属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 号)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如B企业在发生实际交易并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过了一段时间,开具发票方被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但经税务机关查证,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该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该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经抵扣的税款将被追缴(不得抵扣),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该企业虽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但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也不予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 号)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六、补正申报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规定日期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日期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 号) 

七、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如C纳税人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按程序进行清算后,还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60万元,余下的40万,超过期限20天才缴纳入库。那么,对该纳税人按期补缴的那60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是对于逾期才缴纳的这40万元税款,则应从规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八、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九、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纳税人特殊情况

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 号) 

十、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3 号)

十一、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延期缴纳税款

如因地震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在相关税务机关规定的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27 号)

十二、豁免历史欠税

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其特定时间之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 (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 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

政策依据: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 号) 

《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 号)

十三、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破产受理日之后的欠税不计算滞纳金。这条准确来说不是免收滞纳金,而是停止计算滞纳金。因为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如果破产清算完毕,企业注销失去主体资格,计算后期的税款滞纳金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滞纳金应该终止计算。不过如果破产案件最终的结果是该企业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组,企业继续存续,个人理解此时税款滞纳金不应该停止计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四、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 1 元以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 1 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即不加收滞纳金 。

如D纳税人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0.9元,全部不予征收。但是,超过1元后,则应全额征收,而非减去1元就超过部分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 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 

十五、电子缴税系统故障原因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策依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 号)

十六、年度汇算期内补缴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期内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大于年度预缴税款的、或大于预扣预缴税额且应当补缴税款的,应在办理汇算时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税款,年中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综合所得,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居民个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住所纳税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上述因办理年度汇算结清上年度税款时所补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符合应加收滞纳金的条件,因此自然也就无需缴纳滞纳金。

如E纳税人2024年取得综合所得30万元,在取得工薪所得时,所在企业均已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单位未预扣税款。在2025年6月办理2024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计算出应补缴税款2.8万元,何先生申报补缴了应补缴的2.8万元税款,此时,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七、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2、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十八、虽补征税款不征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但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是大约是6%,加5个百分点大约是11%,比年化滞纳金率18.25%还是低很多的。】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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