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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和军人以及随军家属相关税收政策
文章编辑:张老师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9日      访问量:6586

第一部分 有关军队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规定:“(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二条规定:“(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三、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四条规定:“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四、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规定:“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1988〕财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我部(87)财税字033号文规定“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为了支持军队充分利用整编后的空余营房,现决定对这部分营房的免税期延长到1988年12月31日,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在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就已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等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房产仍照章纳税,不适用于本通知。”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七、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八、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九、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规定:“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有关军人、军属的税收政策

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事个体经营如何享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21号文件出台了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时应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根据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浙江省出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假设退役士兵王先生2021年1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开了一家超市,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按季申报),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2021年该超市的月销售收入均等,全年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且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先生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假设王先生开设的超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10500)×50%=4750(元)。

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接上例,王先生202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元,小于扣减限额14400元,那么扣减后无须缴纳相关税款。

(二)扶持相关企业和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本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假设位于吉林省的甲公司于2022年2月招录了一名退役士兵,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那么,甲公司的减免税额应如何计算呢?

假设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没有任职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未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4号公告和2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可以在2022年2月~2025年1月这36个月内享受该优惠政策。

在计算减免税额时,企业应注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由于该名退役士兵于2022年2月入职,甲公司2022年度核算的减免税限额为11÷12×9000=8250(元)。2023年和2024年甲公司均可扣减9000元;2025年还可继续享受1个月,减免税限额为1÷12×9000=750(元)。

如果招录的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原单位已经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时间共计1年零1个月,未满3年,那么,根据2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还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的时间为1年11个月,即2022年度可享受11个月,减免税限额为11÷12×9000=8250(元);2023年可全年继续享受,减免税限额为9000元,之后将不得再享受。

二、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来源:深圳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第三部分 相关问答

问:最近好多人问:退役军人创业有何税收优惠?

情况一、若是军队转业干部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若是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以上税收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情况三、若是随军家属创业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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