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的概念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相关文档(用来描述程序文字图标等)及数据。此定义来自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对软件的定义。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优惠政策的内容
(1)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4)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5)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三、享受优惠的条件
1、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2、必须是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上标注原始取得、省级软件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对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的,也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3、进行软件开发的企业必须单独核算软件的进项与销项税额。
4、在发票的开具上要遵守以下规定:
(1)要单独开具软件产品的发票;
(2)不能单独开具的按软件产品开票时,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销售额合并填列,备注栏注明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发票开具,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软硬件的销售额。
5、须在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企业软件开发享受既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其退税额的计算应分为一般软件退税额的计算与嵌入式软件退税额的计算。软件销售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3%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售一般软件进销项税额的确认
1、销项税额。对于企业而言,应将销项税额分为一般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即征即退项目(软件销售)的销项税额。仅将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额,作为计算退税额的销项税额。2、进项税额。对于企业而言,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公共项目的进项税额(房租、水电、广告等)。用于期计算退税的进项税额,应是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加上公共项目进项税额按销售比例进行分割后,归属于即征既退项目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二)销售嵌入式软件进销项税额的确认 销售嵌入式软件进项税额的确认与销售一般软件进项税额的确认基本相同。
在销项税额的确认上,关键是要将软件硬件的销售额进行拆分。拆分时硬件的销售价格按如下方式确认:
1、按纳税人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销项税额=拆分后的软件销售额/1+13%【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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