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7.“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9.“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税。
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0.“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3.“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按百分数申报)。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0.“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2.“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3.“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5.“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36.“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免所得税事项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附报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下的明细行次申报附报事项。企业享受附报事项政策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附报事项表》(表6)选择申报相应的事项及金额。本栏目金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扣除金额。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原有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新出台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享受优惠情况选择适用原政策或新政策进行申报。
五、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及相关资产情况。
1.“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六、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8)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及资产情况。
1.“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6.“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7.“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8.“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七、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发布如下。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
一、免税收入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二、加计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加计扣除金额。【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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