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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6种情形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访问量:3415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现行规定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发布)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其产品材料中,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标准。(详见8.5.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实务问题”)  

(一)优惠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三)延伸学习

1、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保护环境等获得政府奖励,或者是取得的政府补助等收入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由此可见,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的减计收入优惠,是对企业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进行减计,而非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行为给予减免税优惠。

因此,企业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取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支付的费用等收入,如果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即构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的,符合减计收入的范围;如果属于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资金,则不能享受本项减计收入优惠。

2、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是否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要根据该项补助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来区别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一)优惠概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货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此项优惠规定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一)优惠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此项优惠规定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一)优惠概述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领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攻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此项优惠规定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一)优惠概述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6】30号)第一条规定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享受此项减半征税优惠。

六、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入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优惠概述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期限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七、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操作提示

减计收入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所谓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案例 

某君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利用桔杆、树根等发电,2023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5600万元,门市对外承包收入40万元,对外打字复印收入1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150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12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6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准予列支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银行罚息支出),全年营业外支出155万元(准予列支150万元) 

3. 账面尚存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均为5年内)。 

4. 经审核,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469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分析 

1. 公司2023年的销售(营业)收入=15600(电力销售收入)+40(其他业务收入)+10(其他业务收入)=15650(万元) 

2. 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600(收入总额)×90%(减计收入)+50(其他业务收入)+150(营业外收入)-12800(成本)-116(税金)-80(管理费用)-60(财务费用)-150(营业外支出)—1000(弥补亏损)=34(万元) 

3. 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4×25%=8.5(万元) 

从上述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对企业利用生物质能发电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中包含减计收入在内,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换言之,企业当年从减计收入中节税15600×(1-90%)×25%=390(万元)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560万元。 

申报注意事项 

将“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并且,相关调整的数据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填列反映,最终汇集到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这样,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上述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大当年的亏损额。 

税收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财税[2008]47号文件规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风险提示二:财税[2008]47号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应与增值税一起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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