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问: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关于职工福利或者集体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皆有明确税务处理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那么,哪些项目属于职工福利或者集体福利,应当如何把握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最新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2、“国税函〔2009〕3号”关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也进行了列举,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则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区分,也有一个原则: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上述文件福利费范围,列举内容是部分还是全部?
答: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薪酬”?
答:关于员工报销医药费,到底应该计入到哪一个会计科目,其实应该分以下2种情况来说明。
第一种,员工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还为其报销医药费
这种情况下,因为企业已经实行了医疗统筹,那么根据规定,公司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就不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了。
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过了,现在如果还对员工报销医药费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就超过规定标准了,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种情况,员工没有缴纳社保,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
这种情况下,因为公司没有参加医疗统筹,那么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就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员工报销医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支付员工医药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既然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们再来说说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些都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大家也要知道,福利费属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符合这一要求才是免纳个税的。
那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呢?
如果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员工生病,应该是由医保进行报销的,员工由此获得补偿。如果是医保不给予报销的情况下,员工拿到企业来报销,那么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税计征个税;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那员工拿着相关的资料到公司报销,这种情况下应该作为生活补助免纳个税的。
问:购买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必须按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2023年,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展示企业文化,A市农商银行与某知名品牌签订合同,购入一批服饰,总价为280万元,请问该农商银行能否按福利费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笔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工作服饰发生的费用,不硬性规定必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此项费用作为合理的支出处理,要注意“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特别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这几项要素应同时具备。
问:公司组织的体检费如何入账呢?
答:公司组织的体检,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职业病防治体检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属于劳动保费范畴。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银行存款
说明:对于该类体检费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且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福利性质的体检
企业组织的体检,不属于职业病防治的范畴,属于福利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支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说明:对于可量化的福利费,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可量化的暂不征收;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按照国家规定,如餐饮等企业等必须定期体检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问:企业每年组织员工体检,能否计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问: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福利费补贴,是不是都必须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不一定,也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有什么核算规定吗?可否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问: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福利,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企业发生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问:购进发放福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
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企业自己产出的产品发放员工福利,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
问:职工子女上大学,公司发给的奖励金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按现行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公司发放给职工子女上大学的奖励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1: 如果因职工生活困难而发放的职工困难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
注2: 工会会员因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从留用的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问:企业发放的职工福利,个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职工福利费,常见易错点有哪些?
1. 科目列支错误,误将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计入
举例:某公司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1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而误入职工福利费;同时,该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体活动,购买运动服装5万元,应计入工会经费,而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经税务稽查,企业调整相应会计科目,由于该企业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业务活动经费与工会经费均超标,故本次对列支的15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引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2. 计提了福利费但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某公司计提福利费25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其他5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未实际发生。该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5万元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做纳税调整。
经税务稽查,要求该公司调整相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将部分劳保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举例:因一线生产车间高温极易引发员工中暑,某公司采购一批冷饮、降温酒精湿巾等物品专门用于生产车间员工在工作期间领用。公司认为这是给生产车间员工提供的福利,而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项目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本扣除项目中的劳保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本案例中,该公司为生产车间采购的冷饮等物品支出属于为预防职工中暑而发生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保支出范畴。
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内容吗?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离退休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不再给企业提供服务,其“统筹外费用”就不再属于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范围,也不能在会计核算时计入“职工福利费”。
问:福利费是否以发票在税前扣除?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企业,请问 2023 年我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令第 714号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 年 7 月 4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 年 6 月)》第 2 问“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解答如下,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如果不属于可以以其他凭证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你公司 2023 年发生的福利费,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可以以其他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职工福利费支出列支不合规票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在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存在不合规票据,有的人说,不合规票据支出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调整,是这样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进行调整?
一、政策规定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按照受益对象,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取得不合规票据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规定,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笔者认为,上述第2列“实际发生额”并不同于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而是应根据该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析填报。是指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列支符合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规定并且取得合规票据的金额。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符合税法规定,未取得合规票据的金额。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列支的不合规票据支出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调整。
二、申报表填报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讲解。
案例1:A公司2019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00万元,2019年度账上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福利费支出中列支不合规票据4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万
贷:银行存款等 10万
分析:实际发生额6万元(10-4),税收金额为6万元(实际发生额6万元,限额14万元,账载金额10万元,三者孰小值为6万元),纳税调增金额4万元(10-6)。
案例2:A公司2019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00万元,2019年度账上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5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0万
贷:银行存款等 50万
(1)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列支不合规票据支出20万元
分析:实际发生额30万元(50-20),税收金额为14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限额14万元,账载金额50万元,三者孰小值为14万元),纳税调增金额36万元(50-14)。
(2)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列支不合规票据支出40万元
分析:实际发生额10万元(50-40),税收金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额10万元,限额14万元,账载金额50万元,三者孰小值为1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40万元(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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