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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访问量:229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3月26日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习笔记:

举个栗子: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6500×9×(1-50%)=29250元。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学习笔记:享受政策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三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物流企业自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二是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三是物流企业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学习笔记:

仓储设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25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就不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条件。

2.主要用于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即不是所有的大型仓储设施都符合条件,只有主要用于储存上述范围商品的仓储设施才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学习笔记: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

1.储存设施用地: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

2.物流配套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习笔记:不属于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即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举个栗子: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所以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均属于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规定减征土地使用税。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学习笔记:享受此政策不需要备案,“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政策四次延续

2012年,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支持政策,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先后于2015年、2017年、2020年三次续期和完善。5号公告发布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已于2022年底到期。

这项政策对降低仓储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避免政策断档,稳定市场预期,今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5号公告,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底。

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与16号公告的主体内容一致。

由于5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执行,可能已经有部分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了税款。5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税或者抵税。

仓储设施的判定

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对象,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仓储设施。在具体进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判定时,需要关注具体要求。

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前者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后者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同一仓储设施用地上,可以只有单一类型的设施,也可以是多种设施的混合。例如,甲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为6000平方米,其中仓房占地3000平方米、罩棚占地2000平方米、装卸搬运区占地1000平方米,也应当认定为符合政策规定。

占地面积的判定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物流企业可能存在一宗土地上建有多处房产,或者一处房产占用多宗土地的情形。因此,很多物流企业十分关注,如何判定占地面积问题。5号公告强调“同一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须超过6000平方米。也就是说,物流企业如果有几处分散的仓储设施用地,即使面积累计超过了6000平方米,也不具备享受5号公告优惠的条件。据此,占地面积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判断。

例如,乙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办理了3个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分别为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由于这些土地全部用于建设同一仓储设施,合计面积达到了政策规定的6000平方米标准,是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

其他注意事项

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其仓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用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5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0】1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现就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04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二、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我单位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的条件,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我单位是一家仓储企业,自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用于存放玉米种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5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你单位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五、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城南和城北各建有一处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5号公告,“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才能享受优惠。

你单位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六、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占地9000平方米,自有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其中,仓房占地65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我公司可以享受优惠的面积有多少?

答:根据5号公告,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仓房6500平方米用地,以及道路、装卸搬运区域1500平方米用地,属于政策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八、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元人民币。2023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5号公告,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50%)=8000×5×(1-50%)=20000元。

九、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5号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在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十、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但需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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