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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中务必关注这些貌合神离的财税术语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访问量:2944

住所、居所与经营场所

对自然人而言,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住所则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愿长期居住的处所。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对法人而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经营场所是一个通俗概念,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经营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由此可见,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是一家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而经营场所可泛指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经营场所和法人住所虽然法律意义不同,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同一个地点。

居所和住所的范围也存在差异——一名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住所却只有一个。同时,住所往往不会用于企业纳税人税收事项的判定。

在税务处理中,住所、居所与经营场所三个概念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住所”概念。个人所得税法以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这里的“有住所”是特定概念,表示因户籍、家庭、有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刘剑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强调住所或居所,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换句话说,居民企业要办理注册登记,有住所是前提条件之一。而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概念也广泛应用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领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明确,纳税人所在地,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的不同判定情况对应的税率征收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上都可能存在差别。对于纳税人,特别是跨境业务或跨境收支比较频繁的纳税人而言,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地及居民身份的问题。基于对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等概念的理解,准确适用税收政策,梳理纳税义务,并正确核算申报纳税信息,规避税务风险。

外国人与外籍个人

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范围比外国人更广,除外国人外,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按照国际惯例,无国籍人士也被视为外国人。外籍个人是早期比较常用的概念,现在一般称为境外人员。境外人员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统称,范围较外国人广。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是中国公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专家取得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小李是居住在中国香港的香港居民,属于中国公民,但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他可参照外籍个人享受津补贴免税等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也就是说,按国内法规定,外籍个人在税法上的身份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要结合“住所”和“居住天数”进行判断。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字〔1994〕20号文件仍然有效。针对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的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等政策,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只要是外籍个人,均可享受。如果外籍个人是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如果外籍个人是非居民个人,也有特定的税收优惠,如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我国还针对境外人才推出了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不论是税收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均可享受。

综上所述,非中国国籍人员、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可以对照现行政策中“外籍人员”“外籍个人”或“境外人员”的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具有税收居民身份之后,准确适用具体的税收政策。

抵扣与抵减

抵扣是“实际发生”,抵减是“虚拟设定”

抵扣与抵减是增值税范畴里的两个概念,看着很像,其实截然不同。抵扣指一般计税方法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主要是指加计抵减,指在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来抵减应纳税额。

通俗地讲,纳税人可以抵扣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能够加计抵减的,则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虚拟”出来的应纳税额抵减额。

停产与停业

停产不一定停业,停业一定停产

停业,指临时或永久地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停产,指停止生产活动。纳税人停产期间仍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办理停业前须完成相关程序。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将“责令停产停业”规定为一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戒的行为。停产与停业看似是一码事,其实存在区别。

停业,通常指的是企业临时或永久地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可能是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面临经营困难,自主决定停业;停产则更具体一些,主要指的是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可能原因有市场需求下滑、生产设备维修、场地搬迁、员工培训等。由此,停业的范围要比停产的范围大——企业停业时已经停产,但停产不一定停业。

202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增“歇业”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允许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经营活动,最长歇业不可超过3年。这里的歇业,包括停产和停业。实务中,企业可能因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而被动叫“停”,也有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主观原因等主动叫“停”,比如新冠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就出于疫情防护需要停产或停业。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停业后,在此期间不应存在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纳税义务。不过,在实际停业前,需要办理相应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个体工商户如果只是暂时性停业,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如果是永久性停业,应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

如果只是停产,目前税收政策并未有相应的登记或备案要求,纳税人可直接停止生产,后续结束停产时,纳税人也无须办理手续,直接开始生产即可。不过,在停产期间,纳税人虽然停止生产,但仍可能涉及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性行为,可能会产生对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临时性停产期间,企业可能还会涉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要相应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来说,某地存在有限公司甲公司和乙个体工商户。甲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生产,乙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小商品零售。近期,甲公司因市场需求下滑,产品积压严重。为了降低库存、减少损失,决定暂停生产相关产品,即停产。与此同时,甲公司并未停止所有活动,而是通过各种渠道销售积压在库的五金配件。在停产期间,甲公司需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税费。如果甲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应期间的纳税申报义务,不能免除。

同一时期,乙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者赵先生身体状况欠佳,决定暂时闭店停止营业半年。赵先生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停业申请,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税务机关同意后,乙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的纳税申报义务得以免除。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停业与停产都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的停止或部分停止,但其范围、法律规定以及税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同。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应当缴纳税款,以及需要办理哪些税收程序性事项等。

修理修配、修缮服务、维护保养

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属于“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3%。

注意:出口企业修理修配相关规定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修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维护保养

1.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2.软件维护服务属于软件服务,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属于信息系统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维护侧重日常护理,维修侧重修复功能

维护一般指维护保养,通常是对设备进行护理;维护一般指的是维护保养,更侧重于‘防患于未然’。实务中一般指通过擦拭、清扫、润滑、调整、检测等一般方法,对设备等进行护理,以维持和保护设备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其对象可以是有形动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软件、技术、信息、系统等。维护的物品通常尚未丧失功能,正常使用也没有受到明显影响。维护活动的发生一般都有迹可循,由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规模一般较小,单次的费用一般低于维修。

维修侧重于“修”,是对损坏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修理修配,是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维修侧重于“修”,主要对象是有形动产,如设备、汽车等,其发生的前提是设备功能有损坏,使用受到明显影响。由于损坏是较为意外的事件,维修活动的发生一般没有什么规律可循。因为维修的目的是使设备恢复功能,维修活动产生的费用也要视设备的损坏程度而定。

对于维护,税法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如果是对动产的日常检测、保养,应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实务中,针对不动产的维修、维护,税收法律法规作了特殊的规定。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属于“修缮服务”。换句话说,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维修、维护,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维修属于“修理服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和维护,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9%增值税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无实物形态软件、技术、信息、系统等进行维护,则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如果委托外部单位对设备、设施等提供检修、维护保养、修缮等服务,要注意在合同具体条款中,写明业务目的、对象、频率、费用等具体内容,合规进行后续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维护保养与修理的界限,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尤其是动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与修理,维护保养偏重劳务性服务,修理则偏重材料与工业性劳务结合的服务。因此,在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中,应避免将更换的零件等大额材料金额计入维护保养服务的销售额。

如果同一份合同涉及多项服务,应分别约定不同服务的对应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来说,如果甲公司对外提供检修服务,实际上同时提供了检查服务及修理服务。这种情况下,对于检查服务对应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对于修理服务对应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则为13%。甲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予以明确,后续又不能加以区分,则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来源根据中国税务报相关内容整理)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2018年1月18日内蒙古安泰集团有限公司外购化学反应器具一套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万元,2019年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2019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目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解答:

账面价值=2000-100-200=1700

账面余额=2000-0-0=2000

账面净值=2000-100=1900

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薄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物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依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薄记录中登记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例如: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领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你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好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是简单,所以使用实地盘存制,倒挤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计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赊销的往来核算,而其他应收款是核算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往来。

比如: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该收取的保险公司的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他两的本质就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期间的会计利润与该期间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造的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剩余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润超过资本成本的剩余情况,公式如下:剩余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会计利润超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的溢价。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剩余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映企业的一种净剩余,一种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由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累价值,是过去时;而剩余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这两个概念是初做会计比较不好理解的两个科目,其实我们不用去看书上那些枯燥的定义,从字面就可以理解出来主营业务就是说你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靠这个业务挣钱的,比如:钢铁企业是靠销售钢材取得收入,制药企业是靠卖药取得收入,商品批发是靠出售商品取得收入,但是有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下脚料,一些废料、一些价值很小的副产品,这些都不是企业的主营收入,而是伴随的其他收入,也就是说和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一般来说这些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两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到期日承诺付款的主体不一样,一个是企业一个是银行,那么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高于一般企业的商业信用,目前我国还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但也有一些资信良好的上市公司发行了商业承兑汇票。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不仅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且也是为了取得以后各期收益;收益性支出指受益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是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资本性支出是该项支出是不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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