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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5日      访问量:1706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额

区别:1、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所得税额《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填报说明: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即:应纳所得税额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得到的金额。

联系:1、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操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式: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案例分析

假设A企业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250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多少万元?

根据例题所给的条件,我们在计算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运用直接计算法,将A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250万元,减除不征税收入10万元、免税收入20万元、各项扣除800万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得到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得到的金额即为A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2018年1月18日内蒙古安泰集团有限公司外购化学反应器具一套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万元,2019年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2019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目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解答:

账面价值=2000-100-200=1700

账面余额=2000-0-0=2000

账面净值=2000-100=1900

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薄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物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依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薄记录中登记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例如: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领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你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好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是简单,所以使用实地盘存制,倒挤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计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赊销的往来核算,而其他应收款是核算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往来。

比如: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该收取的保险公司的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他两的本质就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期间的会计利润与该期间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造的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剩余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润超过资本成本的剩余情况,公式如下:剩余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会计利润超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的溢价。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剩余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映企业的一种净剩余,一种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由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累价值,是过去时;而剩余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这两个概念是初做会计比较不好理解的两个科目,其实我们不用去看书上那些枯燥的定义,从字面就可以理解出来主营业务就是说你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靠这个业务挣钱的,比如:钢铁企业是靠销售钢材取得收入,制药企业是靠卖药取得收入,商品批发是靠出售商品取得收入,但是有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下脚料,一些废料、一些价值很小的副产品,这些都不是企业的主营收入,而是伴随的其他收入,也就是说和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一般来说这些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两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到期日承诺付款的主体不一样,一个是企业一个是银行,那么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高于一般企业的商业信用,目前我国还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但也有一些资信良好的上市公司发行了商业承兑汇票。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不仅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且也是为了取得以后各期收益;收益性支出指受益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是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资本性支出是该项支出是不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应当是一致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虽然作废,精神永存】)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该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出让土地时必要的配套费用,指要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即“七通一平”的费用。实务中,市政建设配套费通常包含在土地价款中,并已申报缴纳了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也就是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据各地方发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管理办法,该费用的征收范围通常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同的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同。从性质与用途上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并不存在必然关系。

由此,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性质不同,征收目的不同,征收依据不同,征收时点也有差异。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未开发的农地、荒地或城区内附有需拆迁的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进行出让时,政府征收的规费。目前,一般出让的土地都是完成“七通一平”后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出让环节一般也不需要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而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时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

由此可见,尽管“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称相似,但本质上是两笔费用,不可混为一谈。房地产企业需要就市政建设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无须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

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本规定需要注意理解两个概念,即“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

1、盈余返还:其把握重点一是计算返还依据是以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与合作社进行农产品交易或服务的交易量,交易量大则返还多,交易量小,则返还少;二是返还可分配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盈余分配:其重点把握一是分配依据是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是将合作社取得的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基金平均量化分配与各成员。

“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成员取得盈余公积的依据具有本质的不同。

1、“盈余返还”强调的是交易量,目的是鼓励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成员也可充分运用合作社营销平台取得从业收益,因此“盈余返还”虽然也是对合作社税后收益的分配,但其实质上更是对合作成员与合作社进行合作的经营成果的返还,是对合作社成员经营所得的量化返还,应当具有经营所得性质,因此合作社各成员取得的盈余返还属于经营所得;

2、农民社员取得该部分“盈余返还”的前提,是该项所得必须要与合作社发生交易,比如农民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合作社提供服务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去;或合作社农民利用合作社平台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农民社员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实际上是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营所得或农民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

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农民取得的“盈余返还”属于农民通过特定组织形式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笔者认为,对于农民社员因间接从事“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应当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当然,目前各地均没有明确规定农民此项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建议政策决策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该项所得的征免规定,以更大限度地鼓励农业农民农村事业的发展。

前已述及,“盈余分配”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其分配是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依据的,是以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为分配内容,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因此,因其分配依据是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明显具有资本利得性质,同时对平均量化的国家财政补助和受赠收益均属于利得性质,所以对于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盈余分配”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国有划拨与国有出让

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1.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就是政府安置房,政府经济适用房的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就是商品房的土地)

2.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等,使用期届满后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经济适用房变更转让还须经过一定的年限,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补偿标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迁,出让土地的补偿费要比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高出许多,(出让地,划拨地,假如未来有拆迁都是有赔偿的,只是赔偿的标准不一样)

拓展回答:

1.国有划拨土地:

土地性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2.基本估价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3.国有出让土地:

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即可办理全产权证)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商品房开发商),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目前已经升级为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了!不用再纠结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关于补年限问题:物权法已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就是32㎡的房子只需补费499元。

现在不用纠结40年、50年和70年的产品,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1,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2、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三倍!

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服务与技术开发服务

实际上,看似相同的一笔业务,之所以会出现上面的差别,根本原因在于业务实质不同。

如果适用的税目是“销售货物”,其实质是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产品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都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在增值税处理上,需要区分销售的是软件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如果销售软件使用权,属于销售商品或货物的范畴,一直以来就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13%税率。同时,针对销售软件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如果适用的税目是“软件开发服务”,那么销售方提供的是一项信息技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软件开发服务,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税率为6%。而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如果适用的税目是“技术开发服务”,则销售方提供的是一项研发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技术开发服务,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技术开发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准确判断方能合规

具体到实务中,纳税人又该如何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呢?

如果要区分软件销售与软件开发服务,需要把握软件着作权的归属这一关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作为软件销售处理;如果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受托方提供的则是软件开发服务。

实务中,纳税人还容易混淆软件开发服务与技术开发服务。要想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应当根据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目的和合同风险负担等要素综合判断。

从委托目的看,软件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信息化需求,利用基本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工具等开发出应用软件达到既定的使用功能;技术开发服务是基于他人委托,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委托方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一项研究开发成果。

从风险角度看,软件开发服务的结果往往可预期,一般不存在开发风险;技术开发则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开发风险往往由当事人约定或合理分担。

综上所述,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三者业务实质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纳税人在实操中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准确适用税目和税收政策,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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