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
0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5.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0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07.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01.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月(季)销售额小于10(30)万元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0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3.个体工商户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4.小型微利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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