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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资、减资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1日      访问量:2333

问:企业减资、增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留言时间:2019-12-22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账证不健全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行为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缴纳哪些税?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行为时,在工商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即可,所得税不涉及,增资会涉及印花税。

问: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需要缴纳什么税?

留言时间:2019-12-22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账证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缴纳哪些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红蕾财税标注:减资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涉及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减资涉及个人所得税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 及相关税费】 ×20%

企业所得税: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未实缴出资减资如果取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取得收入,但账面留存收益为负数时, 此时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留存收益为正数,且章程明确约定未实缴出资时无收益分配权等时,我们理解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 。如果章程无约定,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相关政策 。

 个人所得税主要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 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企业所得税主要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问:关于自然人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而不是打官腔!

留言时间:2020-01-22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上次通过留言已反馈了减资和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你们的答复,认为应按41号文来处理,按终止经营处理,缴纳个税。但为什么增资却不按转让处理呢,因为增资时股权比例相应的也转让了啊?比如,原A公司为B自然人100%控股,后C自然人增资进来后,B与C各占50%,那B不是也相当于转让了50%吗?这与减资、撤资有什么区别呢?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问:我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认缴100万元,尚未实缴。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零,有盈利。现股东欲将注册资本减少到10万元。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还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日期:2019-11-12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减资的情况,需要到您的主管局进一步核定确认是否有所得,如果有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小股东终止投资,协商减资退股,请问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4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申报个人所得税 。 请问减资 退股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 、联营 、经营合作等行为, 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 、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  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违约金 、补偿金 、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 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违约金 、补偿金 、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 及相关税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按“ 财产转让所得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 

问: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等原因引起的投资人占被投资企业份额变更,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日期:2014.2.10 来源: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答:年终应按变更后各合伙人的份额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可分配所得计算)。

问: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办理减资是否需要先去税局办理自然人变更股权完税证明?

咨询时间:2022-03-25 15:33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规定,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变更频繁是否涉及的所得税管理问题

内容:如:1.有限合伙企业减资、增资是否涉及合伙人个税缴纳问题?2.退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结算清楚?3.在变更中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后原合伙人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新成员溢价入伙)股权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个税?

咨询时间:2020-06-18 14:49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合伙企业增资、减资等情形下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在不同情况下所涉及政策较为复杂,因未清楚您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可针对具体情形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纳税人先减资后增资,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后增加的部分是否补缴印花税?

日期:2020-12-18 09: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减资时不退印花税,后增加部分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贴印花,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补贴印花。

问:分立减资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存续分立时减少注册资本,在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股东取得的对价是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还是视同撤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10-2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分立,是指为被分立企业A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分立企业B,被分立企业A的股东换取分立企业B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依法分立。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在一般处理中,规定被分立企业A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A分配进行处理”,指的是视同被分立企业A的股东取得分配股息红利再投资分立企业B等。

问:减资(退实收资本)

问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对外投资埃塞俄比亚,已经超过5000万。现在有3000万利润,能不能先退实收资本,比如:实收资本先退3000万?先退实收资本,会不会按分红来计算?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01-1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如纳税人属于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建议参考以上文件执行。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自然人减资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二)公司回购股权;

据此,自然人减资属于67号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

问:公司全部注册资本都实缴到位,且留存收益为正,股东部分减资时约定先收回投资本金,后收回投资收效,此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会根据股东会减资决议确定减资收入和原始投资额(按减资比例),从而确定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减资需要先税务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吗?

答:仅需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减少业务就可,如果减资导致股东退出,同时需要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其中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请按前述问答处理。但明确一点,减资无税务前置手续。

问:减资手续办理前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满足上述期限规定后再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

问:企业的个人股东同比例减资,是否需要办理股东股权税源监控?

发布时间: 2024-02-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答:企业股东【同比例】减资【不需要】办理股东股权税源监控。

问: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股东股权税源监控?

发布时间: 2022-09-2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答:被投资企业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股权变更”模块办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

问:股东变更出具税源监控怎么操作?

发布时间: 2022-08-0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答:1、对企业法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需先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2、对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被投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股权变更”模块办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申请,并推送到自然人股东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税源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场监管部门,纳税人可直接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 年 07 月 30 日 网上回复

答: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 ”或“股本 ”,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 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问:我司多年来一直亏损,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减资, 减资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请问这个减资金额要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吗? 如果是, 请提供相关条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 年 05 月 14 日 网上回复

答:股东减资不影响你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资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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