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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      访问量:603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3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学习笔记:很好理解,原来适用16%的和10%的都分别降为13%和9%。不要再问什么行业降率了,41后税率就是13%、9%、6%、0和征收率5%、3%。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学习笔记:降率后,销售白酒适用13%,按照原来文件规定如果加工白酒使用的农产品比如是玉米,购置玉米按照9%扣除率扣除,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注意区别:原来是加计2%扣除的)。而玉米在在流通环节则适用9%。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学习笔记:考虑原来已经签订合同,适用不同的退税率给个过渡期。学习税法真的好难,比《爱一个人真的好难》还难!!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是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而做的相应调整,本身没有政策上的变动。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学习笔记:依然给个过渡期。记住规定就好。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学习笔记:2016年第15号公告已经全文作废。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寿终正寝!本也是一个奇葩的规定,多亏并感谢当年文件没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年分月抵扣进项税!

根据本文件的理解,应是在2019年4月及以后时间都可以抵扣。为防止理解的误差,建议所有企业都尽量在4月所属期一次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需要掌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政策执行起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先没有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4月份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大家要注意,抵扣的是4月份税款所属期,所以申报期是5月份,不要提前抵扣申报了。

二是抵扣后又转出如何确定金额。如果从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已经抵扣了的不动产,又发生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也就是非正产损失、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全额做进项税转出肯定是不对的,毕竟这个不动产用途是半中间才改变的。这时候应该计算一个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个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举例:2019年7月,一个1000万的不动产改变了用途,专门用于了集体福利,用了5年,现在净值是750万元,原先已抵扣过110万元的进项税。

这时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750÷1000)=82.5万元,这82.5万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学习笔记: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成为历史。“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这句话看,或许以后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专票,不能取得专票的情况下有三种计算可以抵扣的方法: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这样理解:这两个企业都是老大级别的,都是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做价税分离计算进项税;3.公路、水路运输(这样理解:这两类企业或许都是小规模企业或小规模企业居多)按3%征收率做价税分离计算进项税。

旅客运输服务加计抵扣需要掌握的两个关键点:

一是抵扣凭证的要求。可以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客票。这些凭证注意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如果没有注明身份,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二是抵扣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作为含税价,按9%计算抵扣;铁路车票,以票面额作为含税价9%计算抵扣;公路和水路客票的,票面额作为含税价按3%计算抵扣。

举例,2019年4月,职工小王出差,电子行程单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一共是1090元,火车票545元,公路票103元。报销后,本月小王出差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1090÷(1+9%)×9%+545÷(1+9%)×9%+103÷(1+3%)×3%=138元。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红蕾财税标注:文件提及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指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认证的、稽核比对的各类发票。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前的发票,如果在2019年4月及以后月末勾选或稽核,在符合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之下,都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接着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操作,3月取得的发票都不勾选认证,等4月份勾选时加计扣除呗?!

我的那个天啊!有这好事!

红蕾财税标注:依据《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规定,有效期延长到2022年12月31日。

红蕾财税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率降为5%。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学习笔记:36号文件规定的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即本文称四项服务),即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比较简单: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区分“老人”“新人”的区别。

行业的判断,如果能判断我们这个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扣呢?只要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这个销售额是指一年还是一个季度呢?

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是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按照一年来计算,也就是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计算,不满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是3月30日成立,那实际经营期只有1天怎么算?待解);如果是4月1日以后成立,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计算。

只要销售额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且确定后,当年不再调整,至于以后年度是否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疑惑:“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说的很容易也很好理解,怎么操作?想加计抵减的时候翻翻账本,找到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计提吗?一旦差错多加计或少加计怎么办?用备查账记载?那一定没有差错吗?取得进项税笔数多的单位,无形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必要时都需要权衡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产生的支出和可以加计抵减税额孰大孰小。“知止而后有定”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学习笔记:不能抵扣的进项税的包括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学习笔记:加计抵减额按照进项税额一样处理:能抵就抵,多余转下期。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学习笔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如果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无法划分的,按照当期出口跨境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举例,乙公司货物有境内销售和兼营出口,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0万元。出口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期进项税有100万元。

不得计价抵减的进项税额=100×(300÷1000)=30万元。

乙公司当期可加计的抵减额=(100-30)×10%=7万元。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学习笔记:“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业务应该怎样处理?点击下面链接,文章仅供参考!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业务应该怎样处理?》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学习笔记:更多具体规定,点击下面链接,其中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红蕾财税标注:

根据2022.03.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文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2020.01.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2月20日起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本文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等政策的征管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9年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2019年4月30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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