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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访问量:237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2022.5.17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2022年4月17日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3月21日

红蕾财税标注:2022.5.17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04.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03.2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退还增量和存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只要符合条件,微型和小型都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微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小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红蕾财税标注:2022.5.17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04.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本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1.退税主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

2.六大行业行业采用的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不在范围之内。制造业等行业没有区分小微企业和非小微企业,只要属于以上行业,均可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和一次性退还存量。

3.本条是制造业等行业申请留抵退税额的规定,退税范围包括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管是哪种类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4.中型企业的判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进行判定,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5.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6.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例:某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8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9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在11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50万元。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学习笔记:与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相比,删除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内容。

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对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孰小原则,确认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例: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学习笔记:“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以后就没有存量了。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学习笔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资产总额是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营业收入是上一会计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不满一个年度营业收入需要按照条款中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学习笔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判定,要按照企业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来判定,比重需要超过50%。主要考虑,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学习笔记:

1.本条是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公示及方法,并对公示中的进项构成比例进行了规定。分子与20号公告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电子专票,二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第39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

3.进项构成的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上述计算进项的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包括收费公路通行费这一类,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其内。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的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例: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不在分子中的进项,如果不能抵扣,千万不要计算抵扣后转出,如上例中,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转出,不填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4.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免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只能选一种,不能同事享受。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对应的税款,改选为另一种优惠政策。

例: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的继续抵扣。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学习笔记:申请留抵退税由自己企业决定,可申请也可不申请。按照目前的政治考量,税务机关会强制复核条件的纳税人退税。如果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在纳税申报期内当期申请,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可以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既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又符合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适用何种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笔记:如果存在骗税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现行规定现行政策包括如下,本网都可搜索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除了本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适用于本公告外,其余企业仍然按照39号公告执行,但是“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需要按本公告第八条执行。会计太难了,岁数大了跟不上了。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学习笔记: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为啥加这一句话呢?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特殊说明:部分例题来自小陈税务公众号。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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