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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访问量:1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 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权威解读

周玉栋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自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开始施行。此次立法,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原条例部分内容做出调整完善。为配合该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与原来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在施行过程中有哪些变与不变,纳税人需要了解什么,本文对此予以解读。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与原条例相比,纳税人没有变化。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厘清各方纳税责任,《办法》第二条对不同情形下的纳税人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三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与原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对征税范围做出部分调整。新增了“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将“牧草地”调整为“草地”;并对原“林地”“牧草地”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的具体征收范围作了调整。《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法》还规定了两类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外,《耕地占用税法》取消了原条例“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的规定。

二、征收方式和税额确定

依据《耕地占 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与原条例相比,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没有发生改变,授权地方在税法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调整了适用税额制定权,将具体适用税额决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调整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耕地占用税法》将全国所有省份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分了9档,并附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表内的税额。同时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三、主要的减免优惠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了4项法定减免,与原条例相比有一些变化。一是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二是减征项目增加了“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在增加“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和“自用”限定性条件的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1.增加了对于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2.删除了“鳏寡孤独”的优惠主体,同时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惠主体;3.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修改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办法》对具体免税项目作出了定义。对于依法设立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并不区分公办和私立,不区分国有、民营、外资,一视同仁给予免税待遇。对于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利工程,都强调了依法登记或经批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当按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与原条例相同,《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特定项目给予免税优惠的,如果之后纳税人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例1:某市一家企业在郊区设立一家子公司,经批准共占用耕地15 000平方米,其中800平方米修建幼儿园、2000平方米修建学校(其中教职工宿舍占地500平方米)。两年后,经履行批准手续,该公司将幼儿园迁走,并将其用地改为工业建设用地。当地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0元/平方米,两年后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为30元/平方米。该公司在批准占用耕地当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5 000-800-(2 000-500)]×20=254 000(元);两年后,幼儿园土地用途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免税条件,该公司应当补缴耕地占用税=800×30=24 000(元)。

例2:农村某村民原有宅基地200平方米,由于村里参加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搬迁,经批准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260平方米,实际占地27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10元/平方米。由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且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故该村民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60-200)×10×50%+(270-260)×10=400(元)。

四、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退

此前实践中,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如果不能明确用于学校、医疗机构等免税项目建设,即使最终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建设用地人是用于学校、医疗机构等免税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也无法退还。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做出规定,区分农用地转用环节和供地环节,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如果此时能够明确土地用于免税项目,则免征耕地占用税;如果当时还不能够明确土地将来具体的项目用途,则用地申请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是,对农用地转用环节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后在供地环节可以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准予退还。

五、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原条例规定“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将此期限修改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此外,该法将税款退还条件由“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修改为“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这一调整在立法技术上更加完善,可以涵盖更加广泛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情形。此外,是否符合复垦条件,需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二是占用耕地的目的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与原条例相比,该法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修改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此前,在土地管理实践中,“通知”没有统一、固定的形式,为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具确定性并方便操作,自然资源部配合该法实施增加了书面通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七、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告》规定了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事项,并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此前,纳税人需要每一个地块填写一张申报表。但在实践中,一个耕地占用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块,纳税人也就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为简化申报,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允许纳税人将一个批次项目涉及的多个地块汇总申报,不必每一个地块都填写一张申报表。同时,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更加灵活,纳税人既可以按批次汇总开票,也可以按地块或者征收品目分别开票。

在纳税申报方面,纳税人需要区分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在减免税方面,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需要注意,纳税人需保存好相关的材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在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税方面,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两项材料的复印件:一是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二是复垦验收合格确认。

耕地占用税管理也需“精耕细作”


学习笔记:

关键点1:纳税人分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实践中,纳税人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用地申请人;三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实际用地人。所以,判断某单位或个人是不是纳税人,需要结合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确定。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后,又去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实,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必如此操作。按照政策规定,“招拍挂”土地如果是由耕地转化而来,应该由用地申请人,也就是同级土地储备中心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且应该将该税款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而不是耕地,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键点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

根据占用耕地的方式不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二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三是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实务中,税企双方对第一种情形的判定较为清晰,但出现第二、第三种情形时,需要特别注意,耕地占用税法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与之前的规定不同。

对于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耕地占用税法实施之前的《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印发)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但“实际占用”之日具体如何确定,政策并未展开说明。《实施办法》的发布,明确了这两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2019年9月1日之后的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必须取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外部证据,才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键点3:税收优惠细区分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若干免税的优惠。一些纳税人由于理解有误,错误地适用了优惠政策。

案例:某商业培训机构占用耕地修建学校,兴建了校区、教职工住房和校内商店,并自认为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而未主动申报缴税。实际上,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对照该规定可知,该商业培训学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学校,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即使是符合免税规定的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也不是免税范围。最终,该学校因错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关键点4:申请退税须复垦

企业占用耕地,通常表现为临时占用或毁损耕地,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可以退还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税法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采取的是“先征后退”模式,对于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需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对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也可以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政策,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

案例:某煤矿公司因采矿造成耕地塌陷,当地乡政府认定造成了耕地毁损,于是该煤矿公司赔偿村民损失费若干,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接管了该片土地。随后,煤矿公司又将该塌陷地转包给第三方由其进行种植,该煤矿公司并没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检查时该煤矿公司认为,因为第三方在土地上种有农作物,煤矿实际未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但实际上,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就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在乡政府认定土地毁损时,煤矿公司就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虽然后期煤矿公司将该地转包,由第三方在上面种植了农作物,但因为没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无法判断是否完全恢复了种植条件。所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该煤矿公司按确认耕地毁损的时点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能在认定毁损之日起3年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再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从实际案例不难看出,耕地占用税虽然是个小税种,计算也很简单,但纳税人如果忽视该税种的细节规定,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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