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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19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9日      访问量:17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2023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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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往期减免社保费、降低社保费费率文件

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人社厅发〔2020〕18号第八条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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