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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财发[2023]22号-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2日      访问量:597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工财发[2023]22号  2023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工会就更好地落实支持政策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就实施支持政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综合考虑工会经费来源、用途及工会组织作用发挥等特殊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各级工会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全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经费收缴相关规定,准确核实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年度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确保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对未按时足额上缴经费导致年度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不得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经上级工会核实,测算一个年度内足额缴交工会经费距1万元有较大差额的,可以采取即收即返方式。


相关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2〕47号    2022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6次会议研究,决定自 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联系人:武小远,毕文静。

联系电话:010-68591214    685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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