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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访问量:96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红蕾标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杏仁油、葡萄籽油税率调整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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